在民事诉讼中,有时候我们会被对方告上法庭,而我们并不认为对方主张的权利应该被保护,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去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下面是见到对方的哪些诉讼请求需要我们去驳回呢?
一、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原告缺乏诉讼权利或诉讼行为能力的;
三、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
四、诉讼请求已经得到法律解决的;
五、对于原告已经放弃诉讼请求的;
六、对于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履行或者没有义务履行的;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
八、对于本案没有诉讼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无权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的;
九、本案已经有终局判决或者裁定的。
上述情况中,如果原告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或者请求已经被法律解决了,或者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限等,都可以成为你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的理由。
在处理以上情况时,我们需要逐一核实对方的各种主张和证据,寻找问题所在,切忌把驳回对方主张当成一种机会去攻击对方,毕竟在诉讼中,胜败常常只在一念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