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又称违约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违反合同约定而使对方受到损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是实现合同权利和利益的基础。
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一方面,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满足了合同当事人有关赔偿、违约金、解除合同等需要;另一方面,一些合同当事人由于对合同法不熟悉或是战术考虑,选择以缔约过失为理由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通过未来违约条款对对方进行约束,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争议。
在实际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应该保持诚实信用,诚信是商业社会的基本准则。因此,我们应该更多地注重合同当事人的自律行为以及对负有义务的人的实质性追责,避免缔约过失成为一种依据惯例损害双方合法权益的工具。